
遭疑不當刪除申報費用 健保署回應了
針對基層診所醫師對抽審醫師不當刪除申報費用的質疑,健保署回應表示,依現行審查規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63條第1項,保險人對於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之醫療服務項目、數量及品質,應遴聘具有臨床相關經驗之醫藥專家進行審查,並得委託相關專業機構、團體辦理。 《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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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基層診所醫師對抽審醫師不當刪除申報費用的質疑,健保署回應表示,依現行審查規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63條第1項,保險人對於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之醫療服務項目、數量及品質,應遴聘具有臨床相關經驗之醫藥專家進行審查,並得委託相關專業機構、團體辦理。 《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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