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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修法》警調令後拒調 2年不得請調

內政部修法》警調令後拒調 2年不得請調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內政部日前預告修正「警察人員陞遷辦法」,增訂經警政署核定調任函並發權責機關後,不聽調遣,再請求註銷者,應依規定懲處,並自函發核調名冊之日起二年內不得自請調地。 警政署表示,警察機關職務出缺時,警政署就該機關具有該職務任用資格人員及請調存記人員,依據功績原則評定陞遷,其中巡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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