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佳青之子登東沙島挨罰 監院:沒廉政會、無法公告
Newtalk新聞 針對僑委會委員長徐佳青反偉利益迴避,安排兒子登上東沙島,6月遭監察院廉政委員會裁罰10萬元;但今(2)日傳出監察院不會發行「廉政專刊」,所以不會公告。不過,監察院表示,「廉政專刊」還是會繼續發行。但關於利益迴避裁罰公告部分,依規定公布罰鍰確定案件之審議事項,須經監察委員組成之廉政委員會審議,方能發布。因此,就罰鍰確定之案件公告,依法令現階段尚難公告。 對於藍白人士指稱,監察院以沒有監委,「廉政專刊」無法發行,所以不會公告徐佳青受罰,新頭殼查證,該訊息應有所落差。根據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今年8月3日公告,「由於立法院迄未行使本院第七屆監察委員之人事同意權,本院自第六屆委員任期屆滿(115.7.31)後,第七屆監察委員尚未到任。為確保您的權益,本處特公告如下: 一、正常持續運行之業務…..1 、 「政治獻金查閱平台」網路查閱、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與政治獻金之現場查閱服務照常運作。2、「廉政專刊」持續定期出刊」。 而最新一期的「廉政專刊」,也是於8月11日出刊。 但公告也指出:「二、暫時無法進行之業務:因廉政委員會無法組成及召開,依法應由該委員會之查核決策、裁罰審議及移送其他機關審議事項等,暫時無法進行;陽光四法違規案件依法應公告之裁罰資訊等,亦暫緩辦理」。 根據「監察院廉政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七人,由院長、副院長以外之監察委員互選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並互推一人為召集人」。目前監委出缺,廉政委員會顯然無法運作。 由於廉政委員會已經做出對徐佳青裁罰,但徐佳青是否提起訴願,或等或法定救濟期間已過未提起救濟才算確定、並對外公告,值得關注。 如果徐佳青是提出訴願,根據「監察院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副院長為當然委員並擔任召集人。副院長也出缺,顯然訴願委員會也無法運作。這時就會碰到徐佳青案件無法確定事情。 根據監察院最新一次「監察院辦理公職人員違反利益衝突迴避罰鍰處分確定名單(115 年1月至3 月)」,其中分為「處分日期」及「確定日期」,兩者之間,有的案件最短的僅差2個多月(金門縣金城鎮OO社區發展協會),但也有差2年以上(交通部航港局陳OO)。 另外,「監察院廉政委員會設置辦法」對於違反利益迴避刊登,是否需經該委員會通過,從相關辦法看不出明確規定。 對此,監察院今日下午發出新聞稿表示,有關媒體報導指稱監察院就僑務委員會委員長徐佳青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案件,因沒有監察委員故迄今未對外發布廉政專刊,而面對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反而進行財產清算等情。媒體報導內容顯有誤解及不實,監察院身為利衝法及政治獻金法之執法機關,向來秉持客觀公正之立場,依法處理,特此嚴正澄明: 一、有關僑務委員會委員長徐佳青違反利衝法案件,前經本院裁罰在案。有關罰鍰確定案件之公告,依監察院廉政委員會設置辦法第2條第5款規定(關於本院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及政治獻金法公布罰鍰確定案件之審議事項。),須經監察委員組成之廉政委員會審議,因此須待第7屆監察委員到任並組成廉政委員會,方能就裁罰確定名單審議後發布於廉政專刊。現行廉政專刊並無停擺,惟就罰鍰確定之案件公告,依上開法令規定,現階段尚難公告。 二、至有關柯文哲違反政治獻金法裁罰案件之行政執行一事,按行政處分或訴願決定之執行,不因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而停止,訴願法第93條第1項及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有關柯文哲違反政治獻金法裁罰案件,監察院於今(115)年5月初已函請柯君限期繳納,並揭明倘逾限未繳付即移請行政執行。惟柯君逾期仍未繳付,監察院業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規定,於6月間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執行中。 三、上開案件之相關裁罰及辦理,監察院均恪遵法令相關規定處理,更無協助遮掩或罔顧職責等情事。媒體報導顯與事實不符,特予嚴正澄清。延伸閱讀:重點在名額!蔣萬安宣布兒子不領公費補助 她轟:這不叫利益迴避 值錢的是履歷蔣萬安宣布兒子不領公費補助 律師:仍涉「利益迴避」與「排擠名額」法律問題郭明鑑案處分出爐!金管會開罰國泰投信600萬、最長一年限制部分新業務蔣萬安證實3日陪藍小雞登記 12日同台白營小雞造勢 個股評等》京元電短線「等晶片」!中信仍喊買、2027營收看777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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