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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廣告事前審查違憲 憲法法庭判決相關規定失效

移民廣告事前審查違憲 憲法法庭判決相關規定失效

憲法法庭8日針對移民業務廣告事前審查案作成115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宣告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6條第4項本文及第79條第1項第4款規定違憲,並由憲法法庭書記廳庭長許碧惠(左)、司法院發言人吳定亞(右)共同出席記者會說明判決內容。中央社記者劉世怡攝 115年10月8日    Newtalk新聞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8日電)憲法法庭今天判決,移民業務廣告須事前審查才能刊登,過度限制業者言論自由,違反憲法比例原則,相關規定自判決公告日起失效,並廢棄一件行政法院確定判決,發回更審。 憲法法庭今天作成115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宣告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6條第4項本文及第79條第1項第4款規定違憲。判決由大法官尤伯祥主筆,參與評議的5名大法官均同意主文。 全案緣於,富域禮悅國際有限公司在官方網站刊登港澳居民移居台灣、投資移民等資訊,因未事先取得廣告審閱確認字號,遭內政部裁罰新台幣3萬元。承審法官認為相關規定有違憲疑義,裁定停止訴訟並聲請憲法審查。 另家移民業者智孚移民顧問有限公司,在臉書刊登港澳人士移居台灣、投資創業等廣告,同樣因未經審閱遭罰3萬元,提起行政訴訟敗訴確定後,聲請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指出,商業廣告具有提供消費資訊及意見表達功能,應受憲法言論自由保障。國家雖可為保護消費者而管制商業言論,但事前審查可能阻礙甚至全面禁止言論發表,屬重大干預,原則上應認違憲,須採嚴格標準審查。 判決指出,移民廣告須經移民署指定團體審閱並取得字號才能刊登,違者可處3萬元至15萬元罰鍰,限期未改善甚至得勒令歇業。即使由民間團體執行,仍屬受政府委託行使公權力,並非單純業界自律。 憲法法庭認為,防止消費者遭不實移民廣告欺騙,雖涉及公共利益,但廣告僅為誘引交易,消費者仍可自行判斷,受害通常以財產損失為主,尚非必須透過事前審查保護的特別重要公共利益。 內政部主張移民業務可能涉及假結婚、人口販運及跨境犯罪等國安風險,但憲法法庭認為,內政部未提出具體可靠證據,證明移民廣告與相關犯罪具有因果關係,難以此作為事前審查理由。 判決並指出,消費者保護法及公平交易法已有規範不實廣告的機制,可透過事後裁罰、命令改善等方式保障消費者,無須採取對言論自由侵害更大的事前審查制度。 憲法法庭認定,相關規定逾越必要程度,違反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及第23條比例原則,自判決公告日起失效;智孚公司敗訴確定判決也因適用違憲規定,遭廢棄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編輯:張銘坤)1151008 延伸閱讀:藍營批徐佳青請辭是為了救選情 民進黨:國民黨非常不要臉為未來勇敢一次! 花蓮縣長候選人張峻競選總部17日成立信驊一天跌掉1,235元 基本面亮眼卻遇高檔賣壓迎戰國慶連假!台鐵再加開3列次「台北-台中」區間快車 時刻表一圖看AI需求燒旺!國據9月營收170.68億創高、Q3也破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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