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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認周玉蔻為案件主導者 改判9月徒刑不得易科罰金

高院認周玉蔻為案件主導者 改判9月徒刑不得易科罰金

媒體人周玉蔻(前)被控不實指摘前中國小姐張淑娟涉緋聞,遭高院判刑9個月,且不得易科罰金。(中央社檔案照片)    Newtalk新聞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9日電)周玉蔻、蔡玉真涉誣指張淑娟為蔣孝嚴緋聞女主角,一審各判1年6月。高院認定周玉蔻為案件發動及主導者,今天改判9月、不得易科罰金;蔡玉真改判6月,得易科罰金。 高院認定,周玉蔻、蔡玉真均犯刑法誹謗、散布文字誹謗及個資法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依法從重以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論罪。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民國111年台北市長選舉期間,國民黨提名蔣萬安參選,周玉蔻、蔡玉真談及蔣萬安父親蔣孝嚴過往緋聞事件,並將張淑娟指為緋聞女主角。 高院指出,周玉蔻於111年9月22、23日在民視「辣新聞152」節目及個人臉書發表言論,指稱晶華酒店訂房部人員確認張淑娟為蔣孝嚴婚外情緋聞女主角,並稱張淑娟逼迫蔣孝嚴離婚、為攀附權貴嫁人,以及利用特權任職華航1個月即飛國際線等。 蔡玉真則在個人臉書及節目中指稱,晶華酒店訂房部人員確認張淑娟就是向晶華酒店訂房的緋聞女主角,另稱張淑娟任職華航後未依內部規定、1個月內即可飛國際線,以及擔任空服員時因工作狀況不佳遭座艙長督導等。 高院指出,一審量刑明顯偏離過往相同罪名案件多為有期徒刑6月以下的量刑行情,卻未說明嚴重偏離理由;此外,周玉蔻是案件發動及主導者,蔡玉真則是在周玉蔻散布不實訊息後附和,犯罪情節明顯較輕,一審卻判處相同刑度,有違平等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 高院審酌,周玉蔻、蔡玉真均為資深媒體從業人員,閱聽者眾且具相當社會影響力,本應善盡查證義務,卻利用部分客觀事實,夾雜不實或未經合理查證內容,以時間錯置、資訊拼湊及扭曲脈絡方式形成特定敘事,造成張淑娟名譽、隱私等人格權重大損害。 高院認為,周玉蔻為案件發動及主導者,事前逐日在節目鋪哏、預告,逐步鎖定張淑娟,在張淑娟知情表示提告後仍未停止,加上先前有誹謗前科、犯後否認犯行,難認有悔意,其行為責任不應科以得易科罰金之刑,因此判刑9月。 至於蔡玉真,高院考量她屬事後附和,犯罪強度較周玉蔻低,犯後曾坦認己過並透露悔意,案發後關閉臉書、退出新聞媒體工作,因此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編輯:李亨山)1150929 延伸閱讀:艾杰旭10/5起「警告式罷工」 工會理事長廠外絕食抗議80小時盧秀燕出手借心腹愛將 李四川:對選情相當樂觀 台南2線3警官酒駕追撞!派出所幹部認出是自己人 下場慘了幕後》監委表決綠營唯一無效票!伍麗華「沒投高天惠」原因曝光遭蔣萬安點名! 曹興誠反嗆稱大罷免發起者是「他」 更籲大家支持沈伯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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